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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执593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赵庆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赵庆丰;钱增慧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59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729X666,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

被执行人:赵庆丰,男,汉族,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钱增慧,女,汉族,1922年7月8日出生,住罗庄区。本案依据(2017)临兰山证执字第1188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赵庆丰、钱增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0123.3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路东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