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027号
原告:马淑云,女,汉族。
被告:宋维生,男,汉族,个体。
原告马淑云与被告宋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原告工资款共计925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马淑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