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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8民初736号

蔡明义与张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明义;张舒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736号

原告:蔡明义,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告:张舒婷,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原告蔡明义与被告张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蔡明义在本院2019年2月22日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明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荣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