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736号
原告:蔡明义,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被告:张舒婷,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原告蔡明义与被告张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蔡明义在本院2019年2月22日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明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荣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