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2496号
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海坝村**未来海岸小区**商业楼**。
被告:薛永航,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永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蓉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孙德宝见习
书记员 吴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