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4执864号

李存义、胡大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存义;胡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存义被执行人胡大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31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大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大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大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大平(证件号码:421004198111××××)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5684的存款人民币1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钧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