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财保55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赖宗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
申请人:肖洪刚,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赖宗辉与被申请人肖洪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川101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肖洪刚所有的价值15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赖宗辉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赖宗辉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肖洪刚所有的价值1,5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永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