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284号原告张欢庆,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苏一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周,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留超,男,汉族,1987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欢庆诉被告张留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欢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欢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欢庆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浩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