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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恢305号

张训英、汪布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训英;汪布传;刘文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523执恢305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训英与被执行人汪布传、刘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汪布传、刘文桂拒不履行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因本案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汪布传(身份证号3424251964××××××××)、刘文桂(身份证号3424251971××××××××)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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