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1366号
原告:李振永,男,汉族,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韩国营,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李振永诉被告韩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查认为,因原告申请公告,本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