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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民初1366号

李振永与韩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永;韩国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1366号

原告:李振永,男,汉族,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韩国营,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李振永诉被告韩国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查认为,因原告申请公告,本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