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01执异14号异议人(案外人):罗某,女,2008年8月15日出生,水族,现住凯里市。
法定代理人:韦某,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水族,现住凯里市。(异议人母亲)
申请人:凯里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金井路**。
法定代表人:陈华宾。
被
申请人: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罗善辉。
被
申请人:罗善辉,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凯里市。本院在申请人凯里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申请保全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罗善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罗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罗某的法定代理人称:金马公司申请保全百盛公司、罗善辉一案,位于凯里市(房产证:凯房权证城区字第**),这套房子在2018年12月24号被查封,但这套房子已于2014年2月20号在离婚协议上第三条财产分割问题上协商归女儿罗某所有,但由于男方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给女儿,所以导致至今没有过户到女儿名下。另外他与金马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2016-2019年期间,而这套房子是在2014年离婚协议里已经协商归共同子女罗某所有,为保障女儿合法权益,现提出异议。
申请人金马公司辩称,一、涉案房屋系罗善辉婚前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凯房房权证城区字第**房归罗某所有,实质为罗善辉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其女儿罗某,然而该赠与行为目前尚未完成,未生效;
三、涉案房屋仍然登记在罗善辉名下,罗善辉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查封该涉案房屋并无不当。
本院查明,在申请人金马公司申请保全百盛公司、罗善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黔2601执保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罗善辉所有位于凯里市房屋等。另查明,被申请人罗善辉与异议人(案外人)罗某母亲于2014年2月20日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①婚前男方有一位于凯里市,建筑面积171.09平方米商品房1套(房产证:凯房房权证城区字第**)女儿罗某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男方用此房产在中国银行抵押贷款的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此债务还清后双方须配合为女儿办好此房产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男方承担…”。还查明,该诉争房屋现仍登记在罗善辉名下,异议人(案外人)自认该房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并居住。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虽然异议人(案外人)罗某之父母罗善辉、韦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涉案房屋归异议人(案外人)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属权仅限于罗善辉个人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申请人申请保全该涉案房屋并无不当,故罗某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罗某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姚琼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