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9296号
原告:罗某,男。
被告:李某,男。 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内容为:被告欠款9万元于2016年6月18日还款3万元,尚欠6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3万元、2017年6月1日前还款3万元结清,双方写字特此证明;附加说明:如总欠款还清,原借据11万元作废;欠款人处由被告签名、收款人处由原告签名;备注:2016年6月18日已收到3万元,被告还欠6万元。 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于2018年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2018年10月12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粤0307民初62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欠款,2018年10月1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 在本案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提交欠款人处由被告及徐惠红(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北流市新圩镇沙塘村12组39-2,身份证号码452526197003131128)签名的《欠条》,内容为:被告欠原告10万元,现承诺在2015年内还清欠款(法院起诉欠款余额);并称该欠款已经还清了,没有另案起诉;11万元的借据是之前的,已经还清了;现在双方间只存在本案6万元债权债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向本院提供了由双方手写的《欠款证明》,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6万元。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缺席
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18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翔
人民陪审员 董青春
人民陪审员 詹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