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春城,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42383H。
法定代表人:郑骁戎,董事长。
上诉人刘春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春城与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刘春城于2019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和一审本诉,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也于2019年3月4日申请撤回对刘春城的一审反诉。
本院认为,刘春城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本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一审本诉,本院予以准许。同时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反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刘春城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54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春城撤回一审本诉和上诉;
三、准许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一审反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春城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华粹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春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柯 言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黄文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院印)
书记员 魏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