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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453号

杨易彬、吉安市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易彬;吉安市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杨易彬,男,汉族,住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59976324U。

法定代表人:周业龙,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易彬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款29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晏雨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