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剑武。被执行人刘新高。被执行人刘竹香。申请执行人叶剑武与被执行人刘新高、刘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执行。2018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新高、刘竹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新高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18年2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刘竹香名下有车牌号为XXX**和XXXXX的小车各一辆,但调查发现上述车辆均早已经卖出;于2018年2月28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新高名下有位于浏阳市XXXXXXXX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XXXXXX号),被执行人刘竹香名下有位于浏阳市XXXXXXXX的房产一处(权证号为XXXX**),本院均已查封,因上述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住房且存在抵押以及存在轮候查封等情况,申请人暂不申请拍卖;于2018年7月1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19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竹香司法拘留十五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刘新高、刘竹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7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