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川03刑更91号罪犯张强(又名:张晓洪、张海),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高中文化,家庭住址:四川省犍为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乐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12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自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川03刑更736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8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3月15日,以该犯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自贡监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撤回(2018)省自监减字第401号对罪犯张强减刑一案的减刑建议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