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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执1125号

陈薇、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薇;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陈薇,女,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王实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薇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威仲字第275号裁决书确定: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陈薇违约金38723元,负担仲裁费1758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并转付申请执行人,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威仲字第27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481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