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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行初139号

王国洋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当事人
王国洋;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2行初139号原告王国洋,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赣江路二七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侯俊雷,职务局长。

原告王国洋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洋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洋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洋负担。

审判员  刘黎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权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