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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1执490号之一

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1执490号之一

申请人:张某1,男,1932年3月23日出生,原住义马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关于张某1与张某2、张玉生、张海生、张玉琴、张海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1及委托代理人张海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张鸿儒于2019年1月8日病故,义马市公安局常村路派出所2019年3月5日出具了户口注销证明,权利人张鸿儒的委托代理人张海生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邓晓辉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