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1执490号之一
申请人:张某1,男,1932年3月23日出生,原住义马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关于张某1与张某2、张玉生、张海生、张玉琴、张海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1及委托代理人张海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张鸿儒于2019年1月8日病故,义马市公安局常村路派出所2019年3月5日出具了户口注销证明,权利人张鸿儒的委托代理人张海生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邓晓辉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