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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430号

晋江市鸿晖喷胶棉织造有限公司与欧阳论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鸿晖喷胶棉织造有限公司;欧阳论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民初1430号

原告:晋江市鸿晖喷胶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后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1682969X。

法定代表人:洪璇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世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欧阳论墩,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鸿晖喷胶棉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晖公司)与被告欧阳论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晖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洪世瑜到庭参加诉讼,欧阳论墩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欧阳论墩支付货款73315元。事实和理由:欧阳论墩向鸿晖公司购买商标,双方于2018年2月11日进行结算,欧阳论墩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欠鸿晖公司货款73315元,结算后,经鸿晖公司催讨,欧阳论墩未付分文。 欧阳论墩未作答辩。 鸿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条一份,以证明欧阳论墩拖欠其货款73315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欧阳论墩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鸿晖公司提供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 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欧阳论墩向鸿晖公司购买商标,欧阳论墩于2018年2月11日结欠鸿晖公司货款73315元。结欠后,欧阳论墩未偿还货款,现尚欠货款73315元。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鸿晖公司与欧阳论墩的买卖合同关系,可认定有效。现欧阳论墩尚欠鸿晖公司货款73315元应当偿还,鸿晖公司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论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鸿晖喷胶棉织造有限公司货款733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元,依法减半收取816.5元,由被告欧阳论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鑫鑫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