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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执97号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红旗、詹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7-22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红旗;詹桂兰;王建良;王国松;朱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法定代表人:吕彦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平。

被执行人:朱红旗,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詹桂兰,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王建良,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王国松,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朱立忠,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红旗、詹桂兰、王建良、王国松、朱立忠银行存款人民币190393.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