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84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赵越,男,1974年11月7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潘国喜,男,1974年3月19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赵越与被执行人潘国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吉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越与被执行人潘国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潘国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辉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