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336号
原告:赵亚男,女,1971年6月1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吕拓然,系营城子镇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原告赵亚男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亚男撤回对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赵亚男负担。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