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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381号

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381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街道中学对面。经营者:苏云涛,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花所乡苏陈村二社农民,现住崆峒区索罗乡街道中学对面。

被告:韩某。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承担。

审判员  白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