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381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街道中学对面。经营者:苏云涛,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花所乡苏陈村二社农民,现住崆峒区索罗乡街道中学对面。
被告:韩某。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苏云涛手机通讯店承担。
审判员 白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