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86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涌潮,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天伟,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天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叶若兰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覃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