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450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电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梅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22833A。
法定代表人:李德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濠,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鹏,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卢振华,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陈彩霞,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卢伟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李渐好,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欧绍毅。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电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梓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