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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507号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电线实业有限公司、卢振华、陈彩霞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电线实业有限公司;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450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电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梅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22833A。

法定代表人:李德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濠,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鹏,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卢振华,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陈彩霞,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卢伟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李渐好,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欧绍毅。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电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卢振华、陈彩霞、卢伟钊、李渐好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梓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