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91财保67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
被
申请人:媵洪涛,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媵洪涛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媵洪涛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