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苏0106执1085号杨海燕:你(单位)与杨定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入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定淮门支行;帐号:53×××91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