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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申88号

叶丽杰、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叶丽杰;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申88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叶丽杰,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孟庄路****。

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叶丽杰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丽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叶丽杰与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凤凰台支行的贷款合同中所载的通讯地址为海阳市大阎家镇,电话152××××0794;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中,无具体地址,电话同上。原审中,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叶丽杰身份证住址为山东省海阳市榆山街**,起诉书中叶丽杰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南龙山街西天创商业广场A座301号,电话同上。原审法院曾分别于2017年5月9日、5月17日按照起诉书以及身份证所载的住址及合同中记载的电话,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案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邮寄送达未果后于2017年7月6日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并不违法。

二、叶丽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叶丽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翟连颇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胡雅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