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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21596号

杨文梅与许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文梅;许敏;王晓辉;刘昕戈;张镝;陕西宝迪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1596号

申请人:杨文梅,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景亮,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殿安,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晓辉,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杨文梅诉陕西宝迪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镝、刘昕戈、王晓辉、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文梅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辉名下价值5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杨文梅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文梅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晓辉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晓辉名下价值5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