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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774号

张勤与皮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勤;皮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774号

原告:张勤,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皮畅,女,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张勤与皮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路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