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774号
原告:张勤,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皮畅,女,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张勤与皮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路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