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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34号

郑东海、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东海;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34号

申请人:郑东海,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

申请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ROUP3B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4-23号。

法定代表人:詹雪江。

被

申请人: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348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幢19-20楼。

法定代表人:喻波。申请人郑东海诉被申请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8)黔0303民初718号),申请人于2018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2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分公司、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2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茂艳

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

人民陪审员  黄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赖曙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