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毕慧,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徐少平,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树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