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2执386号之五被执行人朱德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2执386号之五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朱德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德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德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56.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