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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执386号之五

朱德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德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2执386号之五被执行人朱德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2执386号之五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朱德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德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德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56.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