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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刑初12号

阿敏布和、巴达拉胡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0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3刑初1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敏布和,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大学文化,群众,XXX局职工,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被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乌兰那日苏,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春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巴达拉胡,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中专文化,群众,XXX局工作,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被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海日恩,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宝音朝格拉,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XXX大队临时工,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被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布钦,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德勒黑,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吕香君,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赛吉拉呼,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公民身份证号码×××,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二〇一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凤海,巴林右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刑检刑诉[2018]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敏布和及其辩护人乌兰那日苏、丁春泽、被告人巴达拉胡及其指定辩护人海日恩、被告人宝音朝格拉及其辩护人胡布钦、被告人德勒黑及其指定辩护人吕香君、被告人赛吉拉呼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凤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阿敏布和从微信群里得知旗政府要清理XXX山野猪场,便给宝音朝格拉打电话告知此事,被告人宝音朝格拉将此事转告巴达拉胡并商量一同去野猪场。随后被告人宝音朝格拉驾驶被告人阿敏布和所属的×××号白色越野车同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去巴彦罕山野猪场。三人到野猪场后,发现有部分村民在猪场门口闲聊。阿敏布和、宝音朝格拉、巴达拉胡下车后,阿敏布和捡起一根铁棍,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捡起一根木棍开始围堵、追打野猪场门口的野猪。在野猪场门口闲聊的被告人德勒黑、赛吉拉呼也参与起来追打野猪。这时野猪场经营者付某乘坐张某驾驶的白色皮卡车来到野猪场看见有人在追打野猪后与阿敏布和等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阿敏布和手持铁棍、宝音朝格拉、巴达拉胡手持木棍、赛吉拉呼、德勒黑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付某、张某实施殴打。付某、张某被殴打后逃离现场。随后德勒黑、巴达拉胡、赛吉拉呼一同前往养鸡场,驱赶、追打鸡群,致二十三只鸡被打死的同时还砸毁一台发电机、三轮车的大灯、仪表盘等零部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2头野猪被打死,23只鸡被打死。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张某人体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经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打死的2头野猪的价值人民币3587元,被打死的23只鸡的价值为2223元,被损坏的三轮车、发电机等设备的价值9657元,共计人民币15467元。公诉机关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证明、合同;被害人付某、张某的陈述;证人乌某等六人的证言;人体损伤鉴定意见及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等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损毁价值15467元,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德勒黑、赛吉拉呼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赛吉拉呼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五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阿敏布和从微信群里得知旗政府要清理XXX山野猪场,便给宝音朝格拉打电话告知此事,被告人宝音朝格拉将此事转告巴达拉胡并商量一同去巴彦罕山野猪场。随后被告人宝音朝格拉驾驶被告人阿敏布和所属的×××号白色越野车同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去巴彦罕山野猪场。三人到野猪场后,发现有部分村民在猪场门口闲聊。阿敏布和、宝音朝格拉、巴达拉胡下车后,阿敏布和捡起一根铁棍,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捡起一根木棍开始围堵、追打野猪场门口的野猪。在野猪场门口闲聊的被告人德勒黑、赛吉拉呼也参与起来追打野猪。这时野猪场经营者付某乘坐张某驾驶的白色皮卡车来到野猪场,看见有人在追打野猪后与阿敏布和等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阿敏布和手持铁棍、宝音朝格拉、巴达拉胡手持木棍、赛吉拉呼、德勒黑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付某、张某实施殴打。付某、张某被殴打后逃离现场。随后德勒黑、巴达拉胡、赛吉拉呼一同前往养鸡场,驱赶、追打鸡群,致二十三只鸡被打死的同时还砸毁一台发电机、三轮车的大灯、仪表盘等零部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2头野猪被打死,23只鸡被打死。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张某人体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经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打死的2头野猪的价值人民币3587元,被打死的23只鸡的价值为2223元,被损坏的三轮车、发电机等设备的价值9657元,共计人民币15467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付某、张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足能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7月5日,巴林桥林场当间沟养殖场负责人付某打电话报警称,其被当地牧民打伤,饲养的野猪和笨鸡也被打死。经调查后巴林右旗公安局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调查。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被传唤到案。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赛吉拉呼到巴林右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德勒黑被抓获。2、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至今付某和韩某合伙在巴林桥当间沟原部队的营部饲养野猪,原部队油库饲养笨鸡,野猪有303头,笨鸡有1970只。2018年7月5日18时许,付某从翁牛特旗雇车到饲养野猪场,在半山腰处,看到一些人在我的养猪场内,手持铁棍和木棒殴打野猪。付某到养猪场门口时,发现养猪场外停着8、9辆车。付某下车时从养猪场出来20多个人,其中一个中等身材、圆脸手持木棍的男子问我“你们老板呢?”付某说“老板不在”,那名男子手持木棍打在付某的脑后一棒,随后阿敏布和手持铁棍在付某的后背打三下,付某往外跑,追打十多米之后将付某摁倒在地上殴打,付某从地上爬起来到山坡高处打电话报警的。事后付某得知雇来的司机张某也被殴打了,野猪死了两头,养鸡场被砸,一台发电机也被砸毁。2018年7月16日15时14分许,付某在见证人阿某的见证下,手拿编号纸的8名男性中辨认出其殴打付某的人为3号(不知名字)、7号男性(阿敏布和),未能辨认出其他人。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5日14时许,付某雇张某的皮卡车,从五分地拉着菜往巴林右旗巴林桥当间沟原部队的营部养猪场去的。到地方刚要下车时,来一帮人开始打张某和付某,张某下车后,有七八个人手里拿着木棍和铁棍打张某,后张某开车离开了。2018年7月16日15时14分许,张某在见证人阿某的见证下,手拿编号纸的8名男性中辨认出其殴打张某的人为3号不知名字(宝音朝格拉)、7号男性(阿敏布和),未能辨认出其他人。4、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5日上午,旗政府接待了很多乡下的牧民,莫某听说牧民要去XXX山野猪场后莫某和哈某就开车回家,顺道路过野猪场看看有没有人去野猪场,等莫某、哈某到野猪场时门口坐着一帮那日斯台嘎查的村民,这时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驾驶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来到野猪场,下车就开始追打野猪场门口几头野猪,这时同村的塞纳(赛吉拉呼)开着黄色的车也来了,也帮着他们追打野猪。没一会又来一辆白色皮卡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是光头,另一个记不清了。光头下车后就开始骂人,然后双方都打起来了。当时莫某离的远些,没看清是谁先动的手。还有几个人殴打跟光头一起来的司机。后来光头和司机都走了,这时有几个人上养鸡场,追打鸡、还有人打院子里的摩托车。阿敏布和手持铁棍,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手持木棍,当时莫某怕出人命从背后抱住阿敏布和不让其继续殴打光头,也看见塞纳打光头两个嘴巴,殴打司机的也是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三人,追打野猪的也是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塞纳,其余的莫某没看清。5、证人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5日12时许,哈某从“我的故乡巴音罕”的微信群里得知看见有人说下午旗里要来人帮我们解决养猪破坏环境的问题,说是赶走养猪场的猪和鸡,大会儿去帮忙赶走,15时许,哈某就去养猪场,看见养猪场有五六辆车,十几辆摩托车。还看见养鸡场内鸡棚塑料和防晒网都被撕开了。6、证人额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额某系受雇付某在养鸡场的工人。额某听别人说老板付某在养猪场被人打了,因为养猪场和养鸡场是分开的,所以额某没看到被谁打的。没过一会儿,来一帮村民也砸鸡场,他们手持木棍和铁棍将鸡场里的发电机、三轮车、鸡棚、喂鸡的盆子都被砸碎了,还打死好多鸡。7、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韩某以前在XXX镇罕山有养殖场,主要养殖鹿和野猪。2016年韩某就和付某一起合伙养殖野猪,付某主要负责养殖和饲料,韩某负责出场地和野猪。当时成立的野猪场是赛罕乌拉野生动物养殖合作社的分厂,当时经政府同意后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只有和部队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营业执照。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郭某系受雇付某在当间沟养猪场干活的工人。7月6日14时许,郭某喂完猪去养鸡场溜达,5点多回到养猪场后发现门口死了一头猪,猪场大门也被砸开了,院子里的猪少了很多。郭某也在养鸡场时看到骑摩托车和开车的一些牧民下了车就拿木棍、铁棍将养殖场的门砸了,还把一辆三轮车、鸡棚、发电机都砸了,鸡也被打死不少。9、证人哈某、乌某、吉某、孟某、木某、庆某、乌某2、布某、斯某、苏某、乌某3、布某2、杭某、道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5日,在微信群听到森林公安的要解决野猪场的问题后,乌某、吉某、哈某、莫某、孟某、木某、庆某、乌某2、布某、斯某、苏某、乌某3、布某2、杭某、道某到野猪场门口,没一会听见野猪场门口有人在吵架,但都没看清具体谁在打架。10、证人阿某、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5日上午,哈某骑着摩托车去巴彦罕山上找牛。下午的时候,哈某就走着到巴彦罕山野猪场,阿某和弟弟乌某3一起去的野猪场,野猪场门口有十多个牧民在闲聊。二十多分钟后,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阿敏布和、巴达拉胡、还有一个年轻人,三人捡起木棍开始撵猪。不一会儿,来一辆白色皮卡车,车上下来一个光头,这时阿敏布和、巴达拉胡等人就开始围起来揍光头。这时还有一帮人去鸡场撵鸡。11、证人布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5日,布某2骑着摩托车去巴彦罕山找牛,找到牛,赶着牛去野猪场门口时,看见嘎查的很多牧民,还碰见野猪场的负责人一个光头老头被他人打伤了捂着头往西北方向走着,嘴里还骂骂咧咧的。1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时候,高某的对象周某和韩某以前在XXX镇成立过巴林右旗赛罕乌拉野生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在的法人是高某,该合作社的经营地理范围是在XXX镇罕山林场一组。大概7、8年前,周国平和韩某就将罕山成立的养殖场承包给了别人,后来韩某就去巴彦罕山建设了养殖场,把之前合作社的野猪转到巴彦罕山了。13、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7月8日,巴林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到巴林桥当间沟原部队院,调查野猪和笨鸡剩余的实际数量,发现现有圈养的野猪129头,笨鸡1023只。14、检查笔录、光盘一张证实:阿敏布和、巴达日胡去巴彦罕野猪场之前的聊天内容。15、调取证据通知书、领导接谈记录、关于巴彦汉山养殖场群众信访情况说明证实:大板镇那日斯台嘎查牧民群众于2017年在下乡工作队到嘎查开展工作时个别群众反映巴彦罕山利用原驻军空地设施搞起来养殖野猪管理权为驻军营房科管理。2018年中央环保督查时,群众举报反馈到旗人民政府,旗政府责成林业公安局、林业局、环保局、草监局及大板镇密切配合进行整治,现就在进行治理中。16、右党报【2018】58号中共巴林右旗委文件关于“巴林右旗那日斯台嘎查泉水是林业局管辖,泉水旁边的部队里养猪养鸡场,恶臭味污染了泉水和破坏了泉水的环境,猪把山坡和草场给破坏了,希望督查组给予解决”群众举报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赤峰市举报清单、转办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统计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问责情况统计表证实:根据群众的举报督察组下发了整改意见,一是由旗林业局、农牧业局、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协同大板镇政府和国有巴林桥治沙林场于2018年8月30日前处理两处养殖场,从林区内彻底清除。二是沈阳军区赤峰市房地产管理分局大板办事处负责立即解除与付某的看护协议,收回房屋院落,并做好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工作。17、调取证据清单、关于巴林右旗巴音罕苏木那日斯台嘎查的营区说明证实:巴林右旗巴音罕苏木那日斯台嘎查的营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市房地产管理处管理大板办事处,此项目原有韩某租赁,根据中央军委2016年2月16日下发的58号文件,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合同,已无租赁关系。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为防止部队房地产流失,故交于韩某委托看管,我处并不知晓养的猪、鸡已形成规模,影响当地环境。18、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彩钢、三轮摩托车、方钢、防晒照、塑料布等的价值为4077元。被损坏的发电机的价值为5580元。涉案一头野猪,野猪公仔一头,二十三只鸡的价值为5810元。19、巴林右旗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付某体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张某右肘、右肩及腰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扣押清单、物证三部手机、光盘二张及制作说明、发还清单证实:阿敏布和、宝音朝格拉、巴达拉胡三人使用的手机及案发当日三人去现场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三部手机发还给阿敏布和、宝音朝格拉、巴达拉胡。2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等事实。2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9月29日,赛吉拉呼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3、关于阿敏布和同志党员党组织关系证明证实:阿敏布和同志系2000年10月20日加入中国共产党。于2018年6月份工作调动到巴林右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24、五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毁损物品的价值15467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赛吉拉呼有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德勒黑、赛吉拉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赛吉拉呼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告人阿敏布和、巴达拉胡、宝音朝格拉、德勒黑、赛吉拉呼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敏布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巴达拉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宝音朝格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德勒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五、被告人赛吉拉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迎  春

人民陪审员   布仁图雅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萨其荣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