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3民初396号之一
原告:宜昌三峡购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东站路三峡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7218265。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企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古田二路汉正街都市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97903172C。
法定代表人:胡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三峡购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企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三峡购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三峡购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三峡购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70元,合计8146元,由原告宜昌三峡购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