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2795号
原告:邓鹏海,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君,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军,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其他不详。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毕冬洁,职务不详。
原告邓鹏海与被告李志军、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邓鹏海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鹏海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邓鹏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鹏海负担。
审判员 王 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