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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13681号之一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波、广州新京时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波;广州新京时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3681号之一

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波,男,汉族,1966年4月6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广州新京时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div>

法定代表人: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波、广州新京时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57.1元,由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家勇

人民陪审员  廖瑞仪

人民陪审员  张魁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逸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