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3681号之一
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程波,男,汉族,1966年4月6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广州新京时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div>
法定代表人: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波、广州新京时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57.1元,由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家勇
人民陪审员 廖瑞仪
人民陪审员 张魁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逸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