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
法定代表人:黄跃。 被执行人吴云,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3执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云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吉支行62×××48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84934.9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云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吉支行14×××85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8493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覃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