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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51号之一

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云;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

法定代表人:黄跃。 被执行人吴云,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3执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云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吉支行62×××48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84934.9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云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吉支行14×××85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8493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覃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