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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1801、1802、1808号

东莞市洋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全键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东莞市洋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全键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粤0306执保1801、1802、1808号 东莞市洋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全键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依法冻结了深圳市全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光明支行账户74×××01,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75648元,保全期限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冻结案号(2019)粤0306执保1801号]; 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深圳市全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光明支行账户44×××87,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75648元,保全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冻结案号(2019)粤0306执保1802号]; 三、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了深圳市全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账户40×××69,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75648元,保全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冻结案号(2019)粤0306执保1808号]; 四、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20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五、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