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3民初105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伟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赵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5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芸旭,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伟,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赵伟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伟伟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审 判 员 穆虹宇

审 判 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艺洁

书 记 员 覃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