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永秀,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吴冰,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黄永秀与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下达的执行裁定书,以申请查封了担保人吴倩雯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商业用房(签约合同证书编号2016413007)。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法律文书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倩雯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商业用房(签约合同证书编号201641300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