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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552号之一

黄永秀、吴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永秀;吴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永秀,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吴冰,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黄永秀与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下达的执行裁定书,以申请查封了担保人吴倩雯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商业用房(签约合同证书编号2016413007)。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法律文书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倩雯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商业用房(签约合同证书编号201641300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