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241号
原告:李继莲,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潘景旭,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福坤,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莲与被告朱福坤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继莲负担。
审判员 辛耀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