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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民初241号

李继莲与朱福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继莲;朱福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241号

原告:李继莲,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潘景旭,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福坤,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莲与被告朱福坤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继莲负担。

审判员  辛耀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