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123号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78051562。
负责人:何卫东,该行行长。
被告:黄承平,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与被告黄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黄承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检红
审 判 员 江 挺
人民陪审员 谢中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