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048号
原告:姬广中,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凌再胜,男,1989年7月1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城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广中诉被告凌再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广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广中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