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1402号
原告:王仁强,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胡廷钵,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王仁强与被告胡廷钵民间借贷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红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