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634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永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