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817号
原告:曹某,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梁某,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曹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曹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