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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817号

曹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817号

原告:曹某,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梁某,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曹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曹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