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刘寿增 被执行人陈景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57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景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景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景良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陈景良(证件号码:330324196109××××)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9732的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学通 AUT)O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钧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