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28执1393号

杜东伏、张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东伏;张岩;梁卫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1393号 申请执行人杜东伏,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张岩,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梁卫峰,男,汉族,住东明县。 杜东伏与张岩、梁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岩偿还申请人杜东伏借款本金50000元,被执行人梁卫峰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岩名下有拆迁补偿款,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边嫚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