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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刑初116号

刘雪飞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刘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6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雪飞,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7月7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6日临时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2018年8月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蕾,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范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飞及其指定辩护人郭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雪飞从江苏省南京市××区,采用扳手等作案工具将其事先准备好的无线电发射机(由主机、发射天线和电源远程遥控管理模块组成)安装在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F1区2号楼楼顶的电梯井顶部,占用无线电信号发射U盘内的保健品广告。2018年4月25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民警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银川管理处工作人员依法将被告人刘雪飞架设的无线电发射机、U盘等物予以扣押。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银川管理处鉴定,该无线电发射机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无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信号可覆盖银川市主要城区,最远可覆盖15km,确定该设备为“黑广播”。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塑料手提袋上钳子擦拭物、塑料手提袋上黑色胶带粘取物获得的DNA分型一致,均系刘雪飞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送检塑料手提袋上改锥擦拭物获得混合DNA分型,包含刘雪飞的DNA分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雪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雪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雪飞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雪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雪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押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手机截图、通知、通报线索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雪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雪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雪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雪飞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雪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雪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无线电发射机一台、U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晶 更多数据: